(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股东或者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的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
(6)变更后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0、股东变更(发起人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视章程规定提交材料规范。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认购股份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股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应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0)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两项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注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